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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2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杨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杨光,陈棉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2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新兴东大街69号。被执行人杨光,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陈棉肖,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光、陈棉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彦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