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1、孙某某2与被告孙某某3、孙某某4代位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1,孙某某2,孙某某3,孙某某4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748号原告孙某某1,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会计,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艳(孙某某2母亲),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松坡里4—3—9号。原告孙某某2,男,200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孙某某2母亲),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宇,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3,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孙某某4,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中百商厦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1、孙某某2与被告孙某某3、孙某某4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1、孙某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某某1、孙某某2负担。审 判 长 李红专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人民陪审员 刘 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