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荣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进,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异11号异议人刘荣进,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西园乡丁坂村,组织机构代码66505592-X。法定代表人黄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荣进,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荣进、黄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荣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以(2016)闽0881执17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荣进持有的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20%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6)闽0881执171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荣进持有的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20%股权。异议人刘荣进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荣进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异议人认为:首先拍卖公告发布之前异议人并没有接到法院任何的书面通知,明显违反了第十六条应当三日前书面通知异议人的规定;异议人昨天(5月26日)得知股权被拍卖后,查阅了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公告落款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但昨天上午十时许就竞价拍卖结束,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显然拍卖公告时间存在违法情形。因此异议人请求撤销本次违法的网络司法拍卖。另外,异议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请求对异议人20%股权暂缓执行,理由:异议人共被申请执行七件,其中一件已自动履行完毕,实际只剩下六件,执行标的2364111.75元,张泗钏、漳平市华顺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异议人1478407.56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互为抵销,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明确同意抵人民币905361.28元,实际只剩下执行标的1458750.47元,对此异议人认为应当裁定给予抵销。且异议人申请再审的(2015)闽民申字第170号已由省高院提审,(2015)闽民申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对异议人代申请执行人偿还事实已作认定,异议人也已起诉,相信很快就会有结果,代偿属于异议人享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制作的《余额表》体现异议人承包期间还有应收款308万余元未收取,持有的20%股权在2015年、2016年两年未得到分红。据此,异议人请求法院支持执行异议申请。本院查明,2016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6)闽0881执171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荣进持有的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20%股权。后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淘宝网于2016年12月26日11:42:53发出网拍公告,2016年12月6日,被执行人刘荣进向本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申请暂缓执行拍卖其持有的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20%股权并提供财产担保。2017年1月9日,本院作出《暂缓拍卖告知书》,决定暂缓拍卖被执行人刘荣进持有的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20%股权。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本院作出暂缓拍卖股权的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不合法,要求予以撤销并立即恢复拍卖被执行人刘荣进持有的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20%股权。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闽0881执异1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暂缓拍卖告知书》。被执行人刘荣进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于2017年3月15日举行听证,于2017年4月6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8执复8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刘荣进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作出的(2017)闽0881执异1号执行裁定。2017年5月10日恢复拍卖被执行人刘荣进持有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20%的股权。2017年5月25日10:00:00网拍开始,2017年5月26日10:00:00网拍结束。竞买人郑筱锋通过竞买号V0758于2017年5月26日在漳平市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开展的“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20%股权”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异议人刘荣进于2017年5月27日以拍卖公告时间存在违法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本次违法的网络司法拍卖及漳平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异议人持有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20%股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十二条规定:“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人。”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11:42:53发出网拍公告,2017年1月9日决定暂缓拍卖,2017年5月10日恢复拍卖,本次网络司法拍卖未按该规定期间发出拍卖公告,并按规定通知当事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该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异议人刘荣进提出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以予支持。另外,异议人刘荣进已就暂缓拍卖其持有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20%股权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且已被驳回,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依法不予受理。因此,异议人刘荣进提出撤销拍卖股权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以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异议人刘荣进持有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20%股权的行为。二、驳回异议人刘荣进申请撤销拍卖其持有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20%股权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文龙审判员 何爱军审判员 陈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霞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