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827苏州工业园区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827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6926室,实际经营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浜B区79幢。法定代表人:陈伟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艳,该公司员工。被告:沈亚,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