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5民初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关久武与被告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久武,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425号之一原告:关久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成全。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心。被告: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刚、赵斌。被告: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中龙。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琦。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久武与被告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久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王 微人民陪审员  童艳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