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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庆红与谭崇友重庆欧菊花木种植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红,重庆欧菊花木种植场,谭崇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419号原告:郭庆红,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远帆,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欧菊花木种植场,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桥湾*组。投资人:谭崇友。被告:谭崇友,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郭庆红与被告重庆欧菊花木种植场、谭崇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郭庆红诉称,被告承建贵州福裕众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绿化工程,在原告处购买苗木。2014年8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苗木款103万元,并承诺在贵州福裕众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后优先支付。现被告重庆欧菊花木种植场与贵州福裕众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绿化工程款已经结清,但被告支付20万元后未按约支付余款。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共同支付苗木款83万元,并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谭崇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实为合伙协议纠纷,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非在重庆市璧山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为合伙协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住所地均为重庆市巴南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谭崇友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青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