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洪刚与虞城县万昌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刚,虞城县万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952号原告崔洪刚,男,汉族,1939年6月29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金贤,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虞城县万昌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路中段东侧金都广场北1号。法定代表人谢加泽,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巍,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洪刚与被告虞城县万昌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2日原告崔洪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虞城县万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洪刚撤回对被告虞城县万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为48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新建审 判 员 祁 臻人民陪审员 徐守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梦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