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10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丁洪勋与阿拉尔金盾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段正午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勋,阿拉尔金盾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段正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60号申请人丁洪勋,男,1976年出生。被申请人阿拉尔金盾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金银川南路金色家园商业步行街26-118号。法定代表人段正午,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段正午,男,1979年出生。申请人丁洪勋因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拉尔金盾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段正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或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洪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尔金盾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段正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贾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