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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祥成与郭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成,郭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195号原告:张祥成,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万明,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原告张祥成与被告郭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祥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祥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祥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张祥成负担。审判员 彭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凯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