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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罗海渊与陆加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渊,陆加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2350号原告:罗海渊,男,1988年4月24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陆加源,男,199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渊诉被告陆加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罗海渊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