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刘志斌与任小蓉、王邦友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斌,任小蓉,王邦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958号申请人:刘志斌,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志,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小蓉,女,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王邦友,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志斌被申请人任小蓉、王邦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志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邦友的价值7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志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邦友价值77万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