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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兰帮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帮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4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帮昌,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畲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永丰县。曾因盗窃,于2013年11月1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币2000元,于2016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丽君,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帮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光华,被告人兰帮昌及其辩护人张丽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兰帮昌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温州大学生活区A区3号宿舍楼处,从一楼攀爬至二楼阳台后进入被害人钱某居住的203A宿舍,窃取其放在包内的现金。后被告人兰帮昌又采取相同的手段,进入三楼被害人叶某居住的306宿舍、被害人吴某居住的308宿舍及四楼被害人葛某居住的401B宿舍,窃取现金后逃离现场。经查,被告人兰帮昌共窃得现金人民币2980元。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兰帮昌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兰帮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叶某、吴某、葛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行踪轨迹监控视频截图,监控录像光盘,侦查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帮昌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帮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盗窃劣迹,依法从重处���。鉴于被告人兰帮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帮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兰帮昌退出违法所得返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员陈法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依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