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惠安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970号原告:惠安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岭镇朝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46350082D。法定代表人:张其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鸣、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强,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惠安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子良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