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东北大学申请执行巴林左旗浙盛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北大学,巴林左旗浙盛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东北大学,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号巷11号。法定代表人赵继,校长。委托代理人孙浩钧,该学校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巴林左旗浙盛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碧流台镇。法定代表人赵凯,经理。东北大学申请执行巴林左旗浙盛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巴林左旗浙盛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巴林左旗辖区内,因此本案由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赤民知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由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孟宪业审判员 宫学文审判员 张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