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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世军与王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军,王普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731号原告:苏世军,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王普波,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苏世军与被告王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渊洁、人民陪审员虞惠儿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苏世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世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世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世军负担。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王渊洁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哲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