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世军与王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军,王普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731号原告:苏世军,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王普波,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苏世军与被告王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渊洁、人民陪审员虞惠儿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苏世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世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世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世军负担。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王渊洁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哲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