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金信支行与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通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金信支行,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通明,沈秀娟,陆晶,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3执异19号案外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尹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中伟,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裕兵,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金信支行,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79-4号。负责人:卞俊,行长。被执行人: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265号金路大厦B座6楼。法定代表人:陆通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陆通明,男,195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沈秀娟,女,195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陆晶,男,1981年12月15日,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金信支行与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通明、沈秀娟、陆晶、张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对该案的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的执行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并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戴 健审 判 员 张志一代理审判员 郭冬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