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肖某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银行,肖某,谷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836号原告:XX银行,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XX。负责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丹,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新村街*号**室。被告:谷某某,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新村街*号**室。原告中国XX银行诉被告肖某、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冯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