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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更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83号朱建超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建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183号罪犯朱建超,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原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雨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6日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8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书记员范恒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建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朱建超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建超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朱建超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罪犯身份登记表、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罪犯考核(专项加分)审批表、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7)湘051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建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建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罗俊辉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