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叶金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区分公司,叶金松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53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东路利丰印象望江苑1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866015XU。负责人:徐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辜云华,该分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叶金松,男,1994年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叶金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