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宗明申请执行陈龙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宗明,陈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宗明,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六里*组***号。被执行人:陈龙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涪城村*组***号。申请执行人袁宗明依据本院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龙平偿还下欠货款20700元及垫支诉讼费15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三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袁宗明债权金额20859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20859元。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龙平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龙平定出分期付款计划,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恢1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陈善武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