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滕国森诉被告石国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国森,石国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386号原告:滕国森,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洋河沿村。被告:石国良,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哨子河乡哨子河村。委托代理人:邹良伟,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岭沟乡西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国森诉被告石国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国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判员 乔宝林审判员 宗 磊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慧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