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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滕国森诉被告石国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国森,石国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386号原告:滕国森,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洋河沿村。被告:石国良,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哨子河乡哨子河村。委托代理人:邹良伟,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岭沟乡西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国森诉被告石国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国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判员  乔宝林审判员  宗 磊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慧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