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韩庆刚、韩庆芬、韩庆蓉、韩勇与耿玉德、杨明兰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刚,韩庆芬,韩庆蓉,韩勇,耿玉德,杨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韩庆刚,男。申请执行人:韩庆芬,女。申请执行人:韩庆蓉,女。申请执行人:韩勇。被执行人:耿玉德。被执行人:杨明兰。申请执行人韩庆刚、韩庆芬、韩庆蓉、韩勇诉耿玉德、杨明兰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川34民终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庆刚、韩庆芬、韩庆蓉、韩勇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124220.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耿玉德、杨明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耿玉德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普分理处开设的账号内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耿玉德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普分理处开设的账号内的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至越西县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越西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农行越西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母 红 霞审判员 郭 仕 伟审判员 马 晓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马日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