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黎仁芬、谯伟与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仁芬,谯伟,王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黎仁芬,女,生于1970年11月21日,汉族,住达县。申请执行人:谯伟,男,生于1971年10月27日,汉族,住达县。被执行人:王春霞,女,生于1975年4月11日,汉族,住宣汉县。申请执行人黎仁芬、谯伟与被执行人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宣汉民担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春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黎仁芬、谯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43500元(利息、违约金之和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此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50元、评估费7000元,共计:355550元。因被执行人王春霞拒不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春霞私有的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并委托拍卖公司及网上拍卖共计三次均已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47.668万元。第三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黎仁芬、谯伟书面申请以流拍房屋抵偿债务,互补差价。在此期间,被执行人王春霞要求不予抵偿,用现金偿还,但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春霞私有的住房一套作价47.668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黎仁芬、谯伟抵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4.35万元、评估费7000元,申请执行人黎仁芬、谯伟向被执行人王春霞补房屋差价款126180元。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黎仁芬、谯伟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黎仁芬、谯伟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本案执行费5050元,由被执行人王春霞负担。审判长 罗 宣审判员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