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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661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1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系原告李某之妻),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某,男,33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王小波),男,3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袁文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