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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向阳与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向阳,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向阳。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双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俊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向阳与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向阳工程款1057282.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2536.9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000元,缴纳执行费18538元,合计1632357.13元。但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甘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朱向阳等人对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夫才审判员  吴 军审判员  魏生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彩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