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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4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彬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485号之三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新城路202号。被执行人:许彬,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许彬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20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3月13日,移送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除川A×××××号车辆被查封且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暂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移送执行人,移送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的关于许彬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湘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尹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