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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董延明与济南东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延明,济南东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573号原告:董延明,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东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俊怡,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延明与被告济南东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因原告董延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董延明承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