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董延明与济南东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延明,济南东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573号原告:董延明,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东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俊怡,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延明与被告济南东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因原告董延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董延明承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