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90号谭卫良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卫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90号罪犯谭卫良,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娄星法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卫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履行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8日被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9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书记员范恒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谭卫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谭卫良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卫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谭卫良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罪犯身份登记表、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卫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原犯罪情节恶劣,且未正确全面履行财产刑,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卫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罗俊辉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