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文平与李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平,李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407号原告:周文平。被告:李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平与被告李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文平负担。审判员 史松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