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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文平与李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平,李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407号原告:周文平。被告:李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平与被告李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文平负担。审判员  史松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