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家界南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界南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破申1号申请人:张家界南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和平中路(南门大市场)。法定代表人:龚光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祯孟,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家界南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南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财产为座落在澧源镇水井湾房产(原天源公司的厂房、仓库),产权面积共计4470.31平方米。2009年,龚光泉将公司所属水井湾房产转让给他人进行房地产开发,置换门面及住房(桑房权证字第7*******5号、第0******8号、第7*******2号、第7*******9号)均登记在龚光泉、曾椿玉和龚俊霖名下,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1700万元,申请人申请的负债总额5415.0097万元,其中以公司名义负债719.6087万元,其余债务均是龚光泉、龚俊霖、曾椿玉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据审计报告中相关事项说明中记载,在审计的过程中,审计机构是根据龚光泉、龚俊霖、曾椿玉的要求将其及桑植县南方家私生活馆(龚俊霖个人经营)名下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纳入张家界南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而作出的审计报告。因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提交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无法认定龚光泉、龚俊霖、曾椿玉以个人名义在外借款为公司债务。该公司是自然人(龚光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龚俊霖、曾椿玉并非公司股东,将龚光泉、龚俊霖、曾椿玉以个人名义在外借款纳入张家界南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予以破产清算,有损债权人利益。故,该审计报告不能证明张家界南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家界南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彩红审 判 员 钟风娟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双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重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