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义忠与常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忠,常全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957号原告:张义忠,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常全民,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原告张义忠与被告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义忠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义忠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东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