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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义忠与常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忠,常全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957号原告:张义忠,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常全民,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原告张义忠与被告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义忠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义忠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东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