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兆恒模具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景泰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兆恒模具钢有限公司,深圳市景泰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926号原告:深圳市兆恒模具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华。委托代理人:张旺年,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景泰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珩。原告深圳市兆恒模具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景泰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兆恒模具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自愿,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超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