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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5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斌江、刘文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斌江,刘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5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斌江,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刘文江,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余姚市卫生局工作人员,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鲁斌江与被执行人刘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073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款,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19122元,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卡已被冻结,无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