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202��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曾某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20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曾某华,男,xxxxxxxx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因本案,于2017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四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某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5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曾某华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被告人曾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龙 书 记 员 周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