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宗信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宗信,中国地质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4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宗信,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军,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珊,女,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力资源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方,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叶宗信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以下简称地质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6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宗信申请再审称,(一)叶宗信于2007年6月13日入职地质大学,2015年6月2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被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拖欠工资,地质大学亦未按规定为叶宗信出具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理应赔偿叶宗信相应损失。(二)由于叶宗信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在一审期间存在理解误差,在二审上诉时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并未依法改判。(三)叶宗信与地质大学于2007年6月13日建立劳动关系,地质大学直到2007年9月才为叶宗信缴纳社会保险,但尚未足额缴纳,造成叶宗信损失。综上,叶宗信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地质大学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公正。请求法院驳回叶宗信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一、二审法院结合���应证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叶宗信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宗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继红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明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