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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文台与刘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台,刘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郭文台,农民。被执行人刘政明,农民。本院在执行郭文台与刘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刘政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政明的银行帐户金额共25771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昌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