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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于涌州与令狐云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涌州,令狐云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205号原告:于涌州,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令狐云远,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于涌州与令狐云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4日,原告于涌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涌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00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于涌州负担。审判员  张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