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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贵祥秦岑与重庆丰都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贵祥,秦岑,重庆丰都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332号原告:余贵祥,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秦岑,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培良,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丰都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386G。法定代表人:柯永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贵祥、秦岑与被告重庆丰都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贵祥、秦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贵祥、秦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贵祥、秦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贵祥、秦岑负担。审判员  秦庆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