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司救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陈某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川0116司救执13号救助申请人:彭某某,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系本院(2017)川执37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救助申请人因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以被陈某全打伤致双十级伤残、还需要后续医疗费用、被执行人陈某全无财产可供执行、彭某某患有癫痫病、父母双亡后无依无靠、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某某因刑事犯罪致轻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双十级,经本院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由陈某全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43609.94元,陈某全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申请人自小就患有癫痫病,至���未婚,原依靠其父母照顾生活,后其父母双亡,无依无靠,现住房倒塌,自己在外打工维持生活。且申请人受伤致残后,还需要后续治疗,目前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经彭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后,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陈某全名下无汽车、无房产记录,银行存款仅90.65元,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使申请人陷入了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申请人彭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彭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