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文斌与翟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斌,翟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461号原告:刘文斌,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翟静,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向阳北大街1169号。法定代表人:韩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文斌与被告翟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文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刘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斌负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喜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