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曾义仁与曾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义仁,曾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曾义仁,男,199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曾志,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曾义仁与被执行人曾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金52657.79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0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2016)川062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