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2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郭峰与张存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峰,张存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新2122民初1036号原告:郭峰,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鄯善县。被告:张存龙,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鄯善。原告郭峰诉被告张存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称:2017年4月10日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248.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4天×120元)、护理费708元(4天×177元)、营养费1400元(28天×50元)、误工费4956元(28天×177元),车辆损失500元,以上共计9292.28元,由被告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原被告按照事故责任分担。该案在庭前原被告均同意法庭主持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原告郭峰同意被告张存龙在2017年6月14日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3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玉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翩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