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崔占磊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占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6刑初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占磊,曾用名申江涛,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邯郸市峰峰矿区。2013年5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峰峰矿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占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占磊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梅、段利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占磊及其辩护人吴占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崔占磊伙同王某1、姚某、索某2、李某、杨某(五人另案处理)酒后到峰峰矿区新市区文化大厦“指南针”KTV唱歌。次日凌晨,被害人许某1、许某2、吝起晓、汪某、吝起彦、吝瑞彦、赵某、索某1等人也相约到“指南针”KTV唱歌,并在大厦一楼大厅等待其他朋友。2016年2月23日0时50分许,索某2在文化大厦一楼大厅等待崔占磊、姚某、王某1、李某、杨某时,因故意敲打电梯门被大厦保安张某、王伟制止。索某2误以为是许某1、许某2、吝起晓、汪某等人制止,遂对被害人进行辱骂;期间,崔占磊伙同王某1、姚某、李某、杨某乘坐电梯来到大厅,遂对许某1、许某2、汪某等人拳打脚踢。被害人逃离文化大厦后,崔占磊和王某1、姚某、索某2、李某、杨某又追至文化大厦附近的“麦多馅饼”门前、原邮政储蓄门前再次对吝起彦、索某1等人进行殴打。2016年2月23日1时12分许,吝起晓、吝瑞严、汪某、赵某等人在邯郸市第四医院治疗时,崔占磊、王某1、姚某等人也开车到第四医院急诊门口和吝起晓等人相遇,并又对吝起晓、吝瑞严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吝起晓、许某2、索某1、汪某、赵某等人不同程度的人体损伤。经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吝起晓、许某2、索某1三人的损伤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崔占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占磊辩称其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其在现场追逐被害人只是为了拦架。辩护人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第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许某2的轻微伤是崔占磊造成的,当日在文化大厦一楼大厅的视频资料显示崔占磊并未动手打人。第二,其他打架场合也不能认定崔占磊有殴打他人的行为。第三,被告人崔占磊认可其有追赶他人的情节,但辩护人认为,这个情节在本案中情节轻微,起到的是一个辅助作用。第四,崔占磊对社会充满爱心,是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在去年我市发生水灾时,崔占磊积极参与到救灾活动中。辩护人认为,崔占磊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崔占磊伙同王某1、姚某、索某2、李某、杨某(五人另案处理)酒后到峰峰矿区新市区文化大厦“指南针”KTV唱歌。次日凌晨,被害人许某2、吝起晓及汪某、许某1、吝起晓、许某3、赵某、吝兴泉等人也相约到“指南针”KTV唱歌,并在大厦一楼大厅等待索某1、吝瑞严等其他朋友。2016年2月23日0时50分许,索某2在文化大厦一楼大厅等待崔占磊、姚某、王某1、李某、杨某时因敲电梯门被大厦保安制止,误以为系许某2、许某1、吝起晓、汪某等人制止,遂对许某2等人进行辱骂,期间崔占磊等人乘坐电梯到达大厅,王某1、姚某、李某、杨某、索某2对许某1、许某2、吝起晓、汪某等人拳打脚踢。许某1、许某2等人逃离文化大厦后,崔占磊和王某1、姚某、索某2、李某、杨某又追赶被害人至文化大厦附近的“麦多馅饼”门前、原邮政储蓄门前,再次对吝起彦、索某1等人进行殴打。2016年2月23日1时12分许,吝起晓、吝瑞严、汪某、赵某等人在邯郸市第四医院治疗时,崔占磊、王某1、姚某等人也开车到第四医院急诊门口和吝起晓等人相遇,并又对吝起晓、吝瑞严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吝起晓、许某2、索某1、汪某、赵某等人不同程度的人体损伤。经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吝起晓、许某2、索某1三人的损伤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占磊的供述。大概在凌晨0点,我们唱完歌后乘坐电梯下楼,在电梯下到一楼之后我发现车钥匙丢KTV的沙发上了,这个时候电梯门打开了,索某2就出门了,我正好按了电梯四楼的按钮,所有我们除索某2之外的五个人就又乘坐电梯返回了四楼KTV,刚出电梯门,服务生就把车钥匙给了我,我拿上车钥匙我们五个人乘坐电梯下到了一楼。打开电梯门,看见索某2在文化大厦一楼电梯口对着十几个小孩骂,随后王某1就用手推了对方一个站在最前面的人一下,接着姚某就用手扇了对方一个人一巴掌,随后双方就打起来了,我就赶快去拦架。然后对方十几个人就往文化大厦外面跑,我们这一方六个人就追着他们打。随后对方七八个人就跑到了中心交通岗西南角位置的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剩下的几个人从中心岗南边的路上往南跑了,在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的位置,我们六个人就追上了一两个人,姚某、索某2、王某1、杨某、李某就围着这一两个人拳打脚踢,我就用手推其中一个人,想让他走。在邮政储蓄银行门口打完之后,我们六个人就回到文化大厦楼下开车,我们就开车走了,走到东沟岗的时候,李某就说自己的手受伤了,我看到他左手流着血,我们就想着去四院包扎一下,可是我们又怕中心岗刚打完架有警察,我们就开车经过中心岗往西,到总院岗往南走,然后又沿着滨河路来到四院,我们刚进四院的大门,就看见对方十几个人也在四院,车还没有停稳,姚某、王某1、李某、杨某、索某2就都下车了,姚某和王某1就骂他们,随后姚某就拿着一个扫帚打对方两个人。我当天脚上穿的是一双阿迪达斯带白色亮条的运动鞋,下身穿的是一件蓝色的牛仔裤,上身穿的是一件黑色的羽绒服,黑色羽绒服上面有一个帽子。王某1上身穿黑色的皮上衣,上衣还带着一个白色的领子,脚上穿的是一双棕色的皮鞋,其他人穿什么衣服记不清了。我开的是一辆黑色的现代悦动轿车,车牌照号为冀D×××××,杨某开的是一辆白色的别克君越轿车,车牌不清楚了。2、被害人吝起晓的陈述。我们在等朋友的期间,从外边进来一个年纪大约二十五六岁,中等身材,个子不高的男子。看上去应该是喝蒙了。他进来以后看到电梯还没有下来,就用手去拍那个电梯的门。这时候在旁边的一个年纪较大的老头,应该是那里的保安,他走过去跟那个拍电梯门的男子说不要让他拍了,那个男子跟保安吵吵起来,说他的朋友在里边,拍拍怎么了?那个拍电梯门的男子刚跟那个保安吵完,这时候电梯下来了,电梯门打开了。电梯里边出来五六个醉酒状态的男子。这时候电梯里出来的其中一个男子就问那个拍电梯门的男子怎么了。两个人还没怎么说话。从电梯里出来的那个男子就径直走到我朋友许某1面前用手扇许某1的脸,并且用脚踹许某1大腿处。许某1问对方为什么打自己,这时候我看到对方从电梯里边出来的另外四五个人一起上来打许某1,对着许某1拳打脚踢,大部分都是往脸上打的。这时候我们几个朋友就赶快上去拦架。我们这边谁拦架对方就打谁,我们这边几个人没有人动手打架,都一直在拦架。这时候对方有个比较清醒的男子也赶快上来拦架,他把那个大个子(从电梯里边出来以后先动手打许某1的那个男子)拦到一边以后,其他人也就不动手了。对方那个比较清醒的男子把我们拦开后就让我们出去,于是我们几个人就一起走出文化大厦了。我们几个人刚走到麦多馅饼门口的时候,对方四五个人又从文化大厦追出来要打我们,我们几个人就赶快跑,当时吝起彦在麦多馅饼门口被对方三个人追上后拉倒在地,对吝起彦进行拳打脚踢。我看到后就和许某1返回来想要拉起吝起彦一起跑,这时候我们等着的那四个朋友正好也过来了,我叫他们跟我们一起赶快跑。因为我那四个朋友刚过来还不知道怎么回事,于是他们就跟我们一起跑到中心岗西侧邮局门口的时候不跑了,停下来问我们怎么回事。这时候对方那四五个人追上我们,他们追上一个拉倒一个在地上就打。在邮局门口的时候把我们几个人都拉倒在地打了。当时对方还以为西边还有人于是他们就继续往西边追我朋友,他们追到一半的时候又返回来了。我看到他们走了,就起来跟我们六七个朋友一起往南边邯郸市第四人民医院(四院)方向走。对方那几个打人的人在后边还继续骂骂咧咧让我们别跑。我们没有理他们继续往南边走。我们走到纽约客门口的时候。这时候有人给我朋友打电话,让我们都去邯郸市第四人民医院,说索某1的头流血了。于是我们几个人就一起往四院走。来到四院门口的时候我看到先前来到四院的那些朋友。他们说索某1已经进去包扎了,于是我们剩下的大概十个人左右就在四院大门里边说话等着索某1包扎。我们在说话的时候看到有两辆车(一辆黑色的一辆白色的)开过来了。这时候车上下来四五个人,他们下车后就开始冲着我们骂。这时候我们这帮人当中不知道是谁喊了一声:“跑”于是我们就都往医院里边跑。因为我有个同学吝瑞严因为腿刚做完手术不能跑,于是我就赶快过去扶他。我刚到吝瑞严身边的时候对方四五个人就追到我们身边。那个“大个子”手里拿着一根一米左右的长木棍子,上来就朝我身上乱打,我跟对方说我那个朋友吝瑞严腿刚做完手术,对方有人朝他身上踹了几脚就没有再打他。对方几个人把我推倒对我进行拳打脚踢。“大个子”一直用长木根子往我身上打,我当时一直抱着头。打完我以后对方就开着车走了。3、被害人许某2的陈述。2016年2月23日凌晨,我和许某1、吝起彦等人打车到文化大厦唱歌。在大厅等人的时候,有一个男的进来拍电梯的门,保安不让他拍,他们就吵了起来。正吵着,电梯下来五六个人以为那个男的是和我们吵,就动手打许某1和吝起彦,我们就开始拦。不知道谁打了我一拳,接着就有人围着我打,有人打到我脸上了,我鼻子流血了,我就赶紧去医院了。到四院后,我们这一方的人就陆陆续续来到医院了,我看见索某1、吝起晓、许某1都受伤了,后来来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从车上下来几个人骂骂咧咧,我们感觉不对劲就赶紧跑了。4、被害人索某1的陈述。2016年2月22日晚上11点多,我、许某4、吝瑞严、许某7原、许某1、吝起晓、许某2、王某2、赵某、吝起彦、许某8、汪某和吝晓泉在山底村里商量后,我们打了3个的一起去市区指南针唱歌,当时我和许某4、吝瑞严、许某7原走一辆车,我们四个人到了市区中心岗西南边的报亭附近下车,当时看见有一群人正在文化大厦麦多馅饼前打架,其中有2、3个人正在打一个人,当时看不清,但感觉是我们的人,就过去拦架了,当时对方一个高个儿的男的正在站着,其说“咋了,哥”,旁边对方的一个男的说:“有你什么事?”。然后他就扇了我脸上一巴掌,我就沿着路往西边跑,对方2、3个人就追了上来,其中一个男的就抓住我的头发,把我拽倒在地,当时我的眼镜就掉在地上,我什么也看不清,对方的2、3个人就用脚踹我的身体和头,然后,对方又往西追了。我就起来了到路北侧朝西走,然后我就和吝瑞严一起来邯郸市第四医院了。5、证人张某的证言。2016年2月23日凌晨零时我接班后就坐在文化大厦一楼沙发上,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陆续来了十几个人,其中有一个小伙子给了我一支烟后坐到我的旁边,过了几分钟后,有一个男的进来后去拍了一下文化大厦一楼的电梯门,我说:“你别拍电梯门”,他说:“我在等人”。然后从电梯里面下来大概两个人,后来拍电梯的那个男的给十几个人其中一个人说了一句话(我没有听清楚说的什么话)。拍电梯这个男的就和十几个人中的其中一个人推搡起来,随即便打在了一起,后来我就走了。6、证人许某4的证言。2016年2月23日0时40分许,我和吝瑞严、索某1、许某5打车走到文化大厦门口看到我们村的人都外跑,还有几个人身上有伤,吝瑞严的腿骨折了,我就搀着他往西跑,后来联系我们村的人,又到了四院。7、证人吝兴泉的证言。2016年2月23日凌晨,我和许某1、许某8、吝起晓打车到文化大厦唱歌。在大厅等其他人过来的时候,有一个男的进来拍电梯的门,保安不让他拍,他们就吵了起来。正吵着,电梯下来五六个人以为那个男的是和我们吵,就动手打许某1,我们就开始拦,接着互相拳打脚踢起来。在打架的过程中,他们把许某2的鼻子打流血了,后来我们跑到大厦外面,他们也追到外面打我们。我们让许某2自己打车先去四院,许某2走后,我们就在文化大厦外面打架,这时候索某1、吝瑞严、许某7原、许某4坐着车过来,下了车也和那些人打了起来。再后来,我们就去四院了。我们跑到四院大门口刚见到许某2,那些人开着一辆黑色轿车追到了四院,我们就往四院里面跑,因为吝瑞严的腿做过手术,跑不快,吝起晓当时搀扶着吝瑞严,吝瑞严和吝起晓被那些人追上,他们就去打吝瑞严和吝起晓,我们就往回跑,然后他们那些人就开车走了。8、证人许某5的证言。2016年2月23日0时40分许,我和吝瑞严、索某1、许某4打车走到文化大厦门口看到之前来到文化大厦我们村的人都刚出门口,后面有几个人在向外面推搡我们村的人,追着我们村的人就打。索某1跑得慢,被对方四个人打了一顿,打完索某1就追着其他人打,我看情况不对就坐出租车准备跑,后来就到了四院一楼大厅。9、证人汪某的证言。2016年2月23日零时三十分左右,我跟许某10、徐某、王某3、吝志成、吝兴泉、吝志文等九人在文化大厦一楼等电梯,这时候有一个人正在敲电梯门。旁边有两个保安上去制止这个人并让他不要敲电梯门。后来从电梯里下来五个人,以为我们在跟敲电梯的那个人吵吵,对方一个高个子的人上来就朝我们这边的人打了一巴掌,然后对方就开始打我们。我一直拦架,对方就开始打我,当时人多又乱,我们跑出去了,对方追出来,有一个高个子在文化大厦门口又跺了我几脚,后来我去了四院,后来警察就到了。10、证人吝瑞严的证言。2016年2月22日晚上11点多,我、许某4、索某1、许某7原等人在山底村,想去市区唱歌,我们打了3个的一起去指南针唱歌,当时我和许某4、索某1、许某7原坐最后一辆车。我们到了市区中心岗西南侧下的车,我就听见有人喊:“快跑”。我、许某8一起往西边跑到了总院门口,然后吝起晓、吝起彦、许某1、索某1、许某7原也到了总院门口,我,索某1、许某1打的倒了邯郸市第四医院门口,然后其他人都来到了第四医院门口,索某1和王某2就去急诊了,大概等了5、6分钟,就从外面开进第四医院一辆车,那辆车还没有停就听见有人骂,我们就赶快跑,我和吝起晓快到急诊室门口时,我就摔倒了,吝起晓就趴在我身上护着我,过了一会儿吝起晓给我说:“没事了,起来吧,他们都走了”。我看见吝起晓的左右眼和脸都肿了,嘴上有血,我们两个起来就往医院走了。11、索某2的供述。2016年2月23日凌晨,我和崔占磊、姚某、王某1、杨某、李某在指南针KTV唱完歌后乘坐电梯往一楼走,在走到一楼的时候崔占磊发现自己的车钥匙丢在了KTV,但此时电梯已经打开门了,我就一个人走出了电梯,他们五个人就又乘坐电梯返回了KTV拿钥匙。我去解了个小手后返回电梯门口拍打电梯门,这个时候我就听见一个人说“敲鸡巴啥类敲”我转身看见十几个小孩站在那里,我以为是其中一个一米七五左右的人说我呢,我就和他们吵吵了起来,这个时候崔占磊、姚某他们五个人就从电梯出来了,出来之后,王某1先推了对方一个小孩一下,随后姚某也推了对方一下,随后双方就打了起来,刚开始我还拦姚某,但是没拦住,随后我就想和对方打,在我准备动手还没有动手的时候就被对方一个人一拳打到鼻子左侧,随后我又被对方一个人踹了几脚,然后我就和对方打了起来。随后对方往外跑,我们六个人就追到了邮政储蓄的门口,我们六个人就和两三个互相拳打脚踢,后来跑了两个人,剩下一个人,姚某就抓住一个人拽倒在地,我们六个人就围着这个小孩踹了起来。在邯郸市第四医院的时候,我们在急诊门口遇见了对方七八个人,我们六个人就和对方又打了起来。12、杨某的供述。2016年正月十五晚上11点多,我和崔占磊、王某1、姚某、索某2、李某六个人在峰峰矿区指南针KTV唱完歌,坐电梯下到一楼索某2先下去了,我们五个人又上去了,后来又下来了。到一楼大厅,看到索某2和一群年轻小孩儿吵吵,姚某和王某1上去就扇了一个年轻小孩儿,随后对方十几个人就跟我们打起来了。当时姚某和王某1对对方拳打脚踢,李某和索某2也对他们拳打脚踢,崔占磊开始拦了一下,后来也跟对方拳打脚踢,姚某和王某1把一个男孩打倒,我上前踹了那个男孩几脚。后来,他们十几个人跑到交通岗原来邮政储蓄门口,我们其中一个人将对方一个男孩拽倒,我和姚某、王某1就围着男孩踹,崔占磊就去追其他的小孩儿,我也去追,随后我们六个人就回到文化大厦,看到大厦还有几个男孩,我们就去追他们,他们往交通岗南边跑了,我们就开着车往交通岗东边走了。在车上,李某说手受伤了,我们就开车到四院,在急诊门前又遇到对方那些男孩。当时,姚某、王某1、崔占磊就冲上去对那些年轻男孩拳打脚踢,随后,索某2、我和李某也冲了上去。到跟前,我看到姚某拿着扫帚在打那些年轻人,李某和崔占磊在踹对方,我和王某1、索某2也对对方踹了几脚。当时,我们以为那些男孩跟索某2找事,就打了他们。13、姚某的供述。2016年正月十五晚上0时左右,我和崔占磊、杨某、索某2、王某1、李某六个人从指南针KYV唱完歌,乘电梯下楼准备离开。当电梯开至文化大厦一楼的时候,索某2先下去电梯了。崔占磊因为想起来自己的车钥匙丢在了KTV,所以我们五个继续乘坐电梯返回指南针KTV拿崔占磊的车钥匙后重新坐电梯下来。当电梯下到一楼门打开的时候,我们看到索某2在文化大厦一楼大厅和十几个年纪不大的小孩儿在吵架,我们也跟着吵吵了几句。这时王某1上前朝对方站在最前面的一个小孩脸上扇了一巴掌,我朝那个小孩身上踹了一脚,然后我们双方就开始打。打了一会儿后,对方所有人就陆陆续续跑出文化大厦,我们六个人一起追出了文化大厦。追出来后发现文化大厦一楼门口有对方小孩。这时候我上前抓住对方一个小孩,对那个小孩拳打脚踢。我们这边其他几个人也对对方几个小孩拳打脚踢。打架过程中,对方很多人朝新市区中心岗西侧(原邮政储蓄)那个方向跑去。我和崔占磊就朝着那个方向追去。当我们追到邮政储蓄门口的时候,我上前将跑着的一个小孩拽倒在地,我和崔占磊就围着那个小孩拳打脚踢。我们打完那个小孩以后,我和崔占磊返回文化大厦一楼大门口。这时候对方还有几个小孩在那等着,他们看见我们回去了就朝南边跑去。这时候,崔占磊开着他的黑色现代汽车带着我和王某1,杨某开着白色别克汽车带着李某和索某2,我们几个开着车想往邯郸开,开到北留旺的时候,崔占磊街道了李某的电话,说自己的手流血了,索某2的鼻子也流血了。于是我们打算折返回总院看伤。开到总院交通岗时,我们发现身上的钱不够,于是决定去四院看伤。当我们把车停在四院门口步行到急诊科门口时,又发现对方几个小孩。于是我们就去追那几个小孩。我们追上其中两个,我从地上捡了一个扫把朝对方两个小孩身上打了几下,并朝他们身上踹了几脚。随后我们六个人就开车往邯郸走了。14、鉴定意见。公(峰)鉴(伤检)字【2016】第38号、第39号、第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吝起晓、许某2、索某1三人的损伤均为轻微伤。15、视频资料及截图。2016年2月23日0时40分许,被害人许某2、吝起晓及汪某、许某1、吝起晓、许某3、赵某、吝兴泉等人在文化大厦一楼大厅。当日0时50分许,索某2在文化大厦一楼大厅等待崔占磊、姚某、王某1、李某、杨某时因敲电梯门被大厦保安制止,误以为系许某2、许某1、吝起晓、汪某等人制止,遂对许某2等人进行辱骂,期间崔占磊等人乘坐电梯到达大厅,王某1、姚某、李某、杨某、索某2对许某1、许某2、吝起晓、汪某等人拳打脚踢。当日0时50分许,许某1、许某2等人逃离文化大厦后,崔占磊和王某1、姚某、索某2、李某、杨某又追赶被害人至文化大厦附近的“麦多馅饼”门前、原邮政储蓄门前,再次对吝起彦、索某1等人进行殴打。另有证人赵某、许某3、许某6的证言,被告人崔占磊的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的到案证明,被告人崔占磊的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占磊伙同他人酒后无故滋事,在公共场合随意追赶、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崔占磊在现场没有参与斗殴,追逐被害人是为了拦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许某2的轻微伤是崔占磊造成的意见,经查,文化大厦现场视频确实证实崔占磊在文化大厦内没有直接参与殴打被害人,但其劝阻行为具有一定的偏向性,且邮局门口视频以及同案人员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均证实其追逐并殴打他人;另外,同案人员供述以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亦证实被告人崔占磊在邯郸市第四人民医院内也实施了殴打行为,虽无法查明被害人的伤情系何人所为,但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整体责任的原则,各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占磊仅认可有追赶他人的情节,以及此情节在本案中情节轻微,起到的是一个辅助作用。经查,结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有追逐、殴打他人的行为,且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该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崔占磊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占磊对社会充满爱心,是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在去年我市发生水灾时,崔占磊积极参与到救灾活动中的辩护意见,经查,虽被告人崔占磊到案后未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且辩护人提出的情节与本案无关,但考虑到被告人崔占磊尚有向善的一面,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崔占磊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崔占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占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振兴代理审判员 张晶晶人民陪审员 黄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