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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东伟申执邓敏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东伟,邓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郑东伟,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邓敏川,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郑东伟与邓敏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邓敏川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审判长  余运河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仕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