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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宪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宪勇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275号原公诉机关原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宪勇,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汉族,硕士研究生,捕前住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国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完颜德建,北京市汉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原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宪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冀0421刑初2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任宪勇不服,以原判认定犯罪数额错误、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原判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宪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事实仍不清楚,影响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原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军良审判员  张耀旗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冀荟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