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02达运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和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运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市和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达运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富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被执行人:昆山市和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寄美。申请执行人达运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和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和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和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258.0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