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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天芹与汪雁鹏、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6年3月21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被执行人: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禄劝县崇德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722430-X。法定代表人:汪开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64年9月11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4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27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936元,合计740,93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汪某某、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