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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潘永胜、潘波与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胜,潘波,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3975号原告:潘永胜,男。原告:潘波,男。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志刚,男。被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负责人:关志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萍。原告潘永胜、潘波与被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潘永胜、潘波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永胜、潘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胜、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原告潘永胜、潘波预交510元,由原告潘永胜、潘波负担。审判员  徐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