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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山东泽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正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山东泽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正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81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兰山区金源路35号。主要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笛,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莲,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泽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沂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彦波,经理。被告:于正湖,男,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沂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泽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正湖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波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军霞代书记员 沈 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