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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370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飞,外号“铁驴”,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2月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在河南省鹤壁市监狱服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解回林守所。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飞伙同张西涛、常中元(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以卖茶(每袋茶叶3元)竞猜谜语为名,先后在姚村镇姚村、上陶村“金海湾洗浴中心”院内开设赌场,组织姚村镇、河顺镇的群众进行赌博活动。每天出谜面十一首诗,共十一期,然后可以根据诗词的提示来竞猜谜底,由现场工作人员统一填写竞猜收据,参赌人员以每注3元下注,可以在竞猜收据上的36个答案中任意下注,如猜中谜底,每注得60元,谜底不做任何解释,每期约有200人左右参与赌博,参赌人员一般都不要茶叶。经调查证实:7月21日查获8期竞猜票据,涉案赌资共计39999元;7月22日查获11期竞猜票据,涉案赌资共计84774元。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场发放的商务袋泡绿茶每袋价值人民币五分钱(¥:0.05元)。张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张飞因犯盗窃罪(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于2010年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2月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林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竞猜票据及照片、竞猜票据汇总表,安阳市公安局关于将在押罪犯张飞临时离监的函,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准予解回罪犯的函,刑事判决书,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常某、雷某、赵某、原某、石某、焦某、申某、桂某1、徐某、桂某2、常某1、常某2、郭某、王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飞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张飞在抢劫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开设赌场罪没有判决,应当把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关于庭审中张飞称其对同案犯常中元使用其身份证办理经营茶业的营业执照不知情,且只是给常中元打工的意见,与其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积极参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张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抢劫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晓明审 判 员  贾永增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瑜 搜索“”